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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创业之初,合伙人协议应该怎么签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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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【导读】:合伙人协议,就是创业团队的宪法、最高准则,所有合伙人都要遵守的。具体到不同创业团队的合伙人结构、不同行业和不同项目,条款不尽相同,其价值,不仅仅是对合伙人之间彼此权利义务的保护和规范,更是对创业项目的保护。所以,创业团队,一定要充分重视合伙协议。而不是找一份工商局提供的范本签字就万事大吉。现在我们来具体聊聊合伙协议的标配条款

      1、合作背景

      合伙背景很容易被忽略,但这恰恰是最基础。阐述合作背景,是对合伙人之间据以合作的资源整合分析,是合伙人之间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对项目的贡献的梳理过程。

      2、创业项目概述

      创业项目是合伙事业的载体,开工之前,总得把要做什么事情,做成什么什么样搞明白,包括项目类型、经营范围、领域、定位、运营模式、项目推进计划、发展愿景等。

      3、出资

      出资方式。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包括资金,土地、厂房等不动产,汽车等各种动产,专利、商标和著作权知识产权权益。创业实践中,有些人是以技术、特定劳务或特定资源出资。那么,这种出资形式可不可以?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方式,特定资源未经评估的技术也是不可以。但创业实践中,确实需要怎么办呢?那就得通过条款进行技术处理,进行合法化。具体操作可咨询“云法务”的专业股权律师(400-628-6239)。

      出资期限。出资期限包括资金到位,动产和不动产权利转移,在创业团队中,常见的转移是知识产权权益转移。出资方式及到位期限,得明确约定,确保合伙人的合作资源同步到位,保证创业项目的顺利推进。

      4、股权比例

      一般而言,出资比例就代表了股权比例。但实际上,我们辅导的很多创业团队不是这样安排,因为出资很多情况下仅是考虑资金因素,没有考虑到合伙人对项目的综合贡献因素和价值;且,在做股权结构时,都必须要考虑到股权激励池未来融资引进新合伙人的股权预留。所以,在股权比例条款中,不能做常规约定,对于有预留情况的,应予以特别明确。

      5、分工

      分工方面,应该不难,在合伙人之间决定共同创业的那一刻,应该都对彼此分工有明确的认识和界定,但还是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,谁是CEO、CTO、COO,要确定下来。明确分工的重要性还在于直接关系合伙人在项目的职责,完美的合伙人团队结构是背靠背,各自独当一面,你做你的事,我干我的活,通过书面的方式确定下来,也是决策权限的依据

      6、盈亏承担

      这是很重要的条款,其意义不言而喻。合伙创业不能只拿情怀说事,情怀不能当饭吃。所以呢,盈亏还是得说清楚,包括盈利怎么分享,亏损怎么承担,其中的原则、规则和流程,应先小人后君子。

      7、决策和表决

      合伙人依法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利,这点是毋庸置疑。但创业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决策和表决权,必须不同,必须引入分歧表决规则。创业团队需要核心,这个核心是CEO,是老大,是带头大哥,所以,在创业项目及团队重大事项表决方面,应当赋予CEO及其重要甚至一票通过和否决权,但同时,要做老大,也必须有担当,就其决策行为承担责任;对于专业方面的问题,比如产品功能及定位,应当首先CTO负责合伙人的意见,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,而CTO坚持的,这时,如CEO支持CTO意见的,则由CTO继续执行,但CEO和CTO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    关于表决权、分红比例与持股比例的关系,三者并非一定要保持一致的。例如:我们可以通过合伙人协议/股东协议、公司章程的约定,对这三者作适合自身情况的安排。例如,可以安排在创业初期,某些合伙人持有较少股权,但是可以分取大部分利润。使利润分配和持股比例相分离,以便保证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。

      8、股权成熟

      关于股权成熟机制问题,很重要。虽然在合伙人加入之初,大家都互相很了解,但在一起合伙创业,大家可能还是第一次。因此对,各合伙人的能力、贡献、忠诚度都是不确定的。所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对合伙人的股权根据其能力、贡献等分期成熟,这样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其在公司享有的权益与其能力贡献相匹配。

      9、股权稀释

      创业项目在融资时,肯定要稀释股份,一般而言,创始人的股权都是按股权比例平等稀释,但也有不作平等稀释的情况,也有股份代持的特殊情况。因此,对于股权稀释,应根据不同情况,作具体安排。

      10、创业项目保护

      创业项目是合伙人的心血,是合伙人的心肝宝贝。但一般的合伙人协议,容易忽略对创业项目的保护问题。

      创业团队在创业过程中,很容易因为各种分歧,而导致合伙人分崩离析,部分合伙人退出,带走创业积累的技术、知识、经验和模式,另起炉灶。

      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,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在合伙协议中,必须有加入保密、竞业限制、同业禁止、全身心投入和商业模式保护条款。商业模式保护条款比较少见,在美国,商业模式是受法律保护的,但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里面,并没有包括商业模式。但法律未列入保护范围,不意味着不可约定。所以,我一般要求加入商业模式保护条款,即对创业项目的商业模式进行明确约定,谁要是另起炉灶或泄密,就得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。

      11、股权转让、退伙和吸收入伙

     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性,一般禁止合伙人对外转让股份。

      创业过程中,部分合伙人因各种原因退出,及因项目需要引进新的合伙人,都是很正常,但合伙人的退出及入伙必须要讲好规则,否则,对项目的影响是非常大,甚至是致命的。这里,就必须对退伙的准许事由、退伙流程,吸收入伙条件、表决和流程,都必须进行详尽的约定。

      12、薪资

      创始合伙人一般都是拿很低的薪资的,如果要薪资的话,对于需要拿薪资的合伙人,还是要做具体约定,以免后期在这些事情上产生意见分歧。

      13、财务

      创业团队的财务一般都是很不规范,没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,此时,虽然没有专业人员配备,但还是要规范资金保管、支出、记账和监督。

      14、清算

      清算条款也很重要,创业项目固然想要成功,但也得考虑可能存在的失败的情况,对创业失败后合伙事业、财产的清算流程和规则进行约定,特别是对于创业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的清算,尤为重要。

      文章转自【知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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